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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商標局為確保商標權人在商標註冊後,仍然有在美國國內使用商標,故規定須在 註冊後第5~6年間 及 延展時 提出使用宣誓及使用證據,以玆證明。
-使用證據
-委任狀
-第5~6年使用宣誓費:NT$9,000
-延展費:NT$15,000